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11号 关于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2019-04-02
2007年3月28日,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1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07年3月29日起5年。2013年3月28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1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继续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13年3月29日起5年。
2018年3月28日,应中国大陆壬基酚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24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3月29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对中国大陆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商务部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调查机关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壬基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07年第11号公告和2013年第15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中文名称:壬基酚,也称壬基苯酚
英文名称:Nonyl Phenol(简称NP)
化学分子式:C15H24O
物理特性:壬基酚是一种重要的精细化工原料和中间体,外观在常温下为无色或淡黄色液体,略带苯酚气味,不溶于水,溶于丙酮。
主要用途:壬基酚主要用于生产表面活性剂、也用于抗氧剂、纺织印染助剂、润滑油添加剂、农药乳化剂、树脂改性剂、树脂及橡胶稳定剂等领域。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71310。
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与商务部2007年第11号公告和2013年第15号公告的规定相同。具体如下:
印度的公司:
1.印度十拿-赫蒂利亚有限公司 12.22%
(SI GROUP-INDIA LIMITED)
2.其他印度公司 20.38%
(All Others)
台湾地区的公司:
1.和益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6.87%
(Formosan Union Chemical Corporation)
2.中国人造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4.08%
(China Man-Made Fiber Corporation)
3.其他台湾地区公司 20.38%
(All Others)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9年3月2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印度和台湾地区的壬基酚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19年3月29日起执行。